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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点评:民法总则出台新变化
时间:2017/3/27 16:09:27,点击:0
 南方周末 - 【两会特别报道】民法总则出台记:权利如何落地生根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521


FDI
律师团    窦婉云律师点评:

     《民法总则》这部最关系民生的法律会给我们未来生活、商业活动带来什么新变化?先总结几个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新特点供分享:

一、与时俱进地增加了很多对民事活动的原则性规定:

1、首次明确规定,法律无规定的,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原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有了这个明文规定,以后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无规定的“无可奈何”事,就有了更明确的追索、审判的依据,比如对家庭冷暴力、小区物业使用涉及的公共利益等。

2、首次提出了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未来在野外环境维护、一般动植物保护、甚至是反对虐待宠物等问题上,都有了起码的法律依据。

3、明确提出民事活动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提出立法的价值判断标准,必将会影响后续部门规章制定或民事审判的尺度。

 

二、首次把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提高到和财产权利等同、甚至更高的地位上,包括把自然人权利细分,人身权范围扩大等等,和以前《民法通则》着重保护财产权的风格相比有很大变化,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比如明确胎儿的权利;成年人可以自行选择监护人;见义勇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受益人应给与适当补偿等。

 

三、在商业活动领域要注意的变化有:

1、首次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实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我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好好研读此法,进一步修正一下现行对此类企业收益,直接穿透到出资人处全额收税而罔顾企业本身留利需求的做法。

2、规定企业章程无论怎样限制法定代表人权力,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来如何让第三人“必知”才能减轻企业无妄之灾呢?值得深思!

3、明确捐助法人基本运作要求,杜绝假慈善。

4、任何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承担行政和刑事赔偿责任。

 

四、其他

1、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成立、生效等法律概念和含义。

2、综合了现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对整个民法体系内各基本问题再次全面梳理和基础性规定,成为未来指导各类民事活动和司法审判活动的依据。

3、还有一些尚需完善的空白和模糊:比如对此法施行后与原有规定的衔接尚不明确: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从原有2年变为3年,如果一件刚好在61日满2年的民事纠纷,是适用到期无诉讼请求权还是适用尚有1年诉讼请求权的规定呢?

 

总体来说,《民法总则》的通过,是对自1986年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审判经验的一次大总结,体现了社会和我国法制的前进。可以在未来五到十年内对我国社会的民商事活动起到基本的规范与指导性作用!

 

(窦婉云  股权投资 律师  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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