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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的拯救模式之一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和托管
时间:2016/7/27 10:03:40,点击:0
 

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的拯救模式之一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和托管

FDI律师团   窦婉云 律师 (股权投资)

 

案例:最高院推荐的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1. (一)基本案情 

浙江玻璃H股(00739,HK) 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后因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连带担保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亏损,截至2010年5月,公司债务涉及177家债权人共计57.24亿元。2010 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联交所暂停交易。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 

2012 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然而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同月25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的压力更加突出。玻璃生产具有特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为此,经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4月13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司的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 23.02 亿元。9月22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2月12日,经管理人申请,绍兴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律师点评: 

 据我们预测,未来中国将进入债务还款的高峰期,无法还款的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但破产并不意味着一切的结束,对善用者而言,破产只是一种手段,并非唯一的目的。本案在破产程序中,首先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该程序让各债权人坐下来共商还款大计,成功将债务人的其他关联公司资产纳入还债资产范畴;其次,在重整方案未通过,公司再次进入破产清算时,经过利弊权衡博弈,债权人通过了债务人边生产边托管的方案,稳定了生产和职工情绪,最终获得了平均约10%的最大清偿空间。一句话,如何让企业还债,还有很多法律技术有待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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