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过完了春节,大小公司的新年工作才算正式启动。为此我们归纳了最近2个月开始和准备实施的几个具普遍指导性的涉商法规规定,各位决策人可关注参考和利用! 1/1 开始实施国家标准委发布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7项国家标准。 其中新颖的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从价值观、竞争力、社会责任三个维度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指标,未来将成为个人资信、工作入职的查证依据。 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最高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已达300多万件,其中70%以上有财产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者暴力对抗执行等,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惩戒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下一步就看如何落实了。 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签发,将影响74916万中国城镇常住人口的生活。 其中规定“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引起广泛争议。显然,该规定主要在于控制城市的未来建筑规划;但在中国国情下,不排除未来成为对已有的封闭式小区进行开膛破肚的理由。要说法律规定一早就有了,就是《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为公共利益“征收”规定;发展商、业主们当然也不应直接放弃权利行使,未来在法庭上争议是否为、如何为“公共利益”“征收”的案例一定不少。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实施。 《物权法》关计社会民生,之前已出台2个司法解释, 都是征对小区、物业管理具体问题做的解释。这次出台虽仅区区20余条,却是涵盖房地产、车辆船舶、其他动产等所有的有形物权范围,涉及所有权权属判定、善意取得判定、抗辩权利行使方式和效力等重大、普遍性问题,对社会实践有很强大的指导意义。该规定集合历经8年使用物权法的司法经验总结,其中每条都含义深远,值得以后慢慢逐条分析解释。简单举一例,该规定首次明确,对动产和不动产的非法转让中,受让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受保护,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在不主动区分卖家、场合、时间等的情况下购买价格超低的货物,可能被视为“无善意”;反之房地产交易中的受让方,如无相反证据,是否“善意”只适用“是否可查登记册”这一客观标准。 最后,祝所有人开工大吉!2016事事顺意!(广信君达FDI 律师团 窦婉云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