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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的几点感想
时间:2016/1/18 9:07:05,点击:0

快播案里的证据及证明力问题,在这个非法律专业的群里,就不深入讨论了。但可以提示一点的是,两高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涉黄定罪的条件已经规定得较详细了-----如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也以该罪处罚。

在这里,我也不讨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当性、合理性等问题,因为这是另一个法哲学、立法层面讨论的问题......

对于王欣和网友们争议最大的所谓技术中立观点,其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世界上很少有一样东西就是为了而发明出来,就是毒气,最早也肯定是化学家的研究成果而非集中营的创造。现在生物界有极大争议的克隆、转基因问题,也显然不是为了而蓄意研究和实施的。因此,到底快播是不是犯罪,肯定不取决于技术本身,而是取决于快播到底如何操控管理该技术用于经营?因此关于技术中立这个观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意义,本案就是两个问题:一是证据是否足够真实、合法、确凿的问题,一个是论证快播在经营中是否可以控制该技术的运用和运用范围的问题。其实从快播在2014年最终停止QVOD服务器的行为上,已可以看出答案。

还尤其要谈谈王欣们所谓的无法一一核查,那样公司就经营不下去了的观点。任何生意都有风险,王欣们显然理解风险之所在,即为利益之所在的含义,既然涉黄是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区域,那么王欣们在铤而走险之前,就应当估算好可能的风险大小和承受力。为减少成本而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就愿赌服输!这种理由都值得叫好的话,那么任何经营者都有权以经营成本论而干苟且的勾当了!

快播案我以为最重要的意义是直播,有史以来让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实时观看,也让老百姓了解到其中的审理规则------这样无论最终判决是对是错,都把过程公示于普天之下,让世人检验,供后人评述。这种审理公示的尺度,即使在国外,也是少见的。国际上,《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规定媒体记者可以参加庭审和进行报道、评论,但基本规则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据学者介绍,在美国有25个州允许电视直播;8个州对庭审直播进行限制,即证人反对直播的则不可直播;17个州通过多种法庭规则禁止电视直播;而联邦法院最多在庭审以后的一段时间后才向媒体公布录像。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1925年刑事审判公正法案》第41条明确规定不准对庭审过程进行电视报道,否则会招来藐视法庭罪的控诉。大陆法系国家对庭审直播一般都持谨慎态度,比如法国一般禁止,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日本是必须经过批准允许直播。

当然这次官方可能没想到的是,此次直播带来大众对此案的负面吐槽、集思广议和点赞辩护人!原以为扫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在十亿公众的放大镜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显见得如此伟岸高大、水落石出。不过大家需要冷静一点的是,在我国,无论法庭抗辩如何激烈,法庭的纠问式审理还是主导性的。直播视频中法官对庭审过程的控制也看得出这一点。这也意味着,无论抗辩多精彩,审判庭也有权依其自有思路调查核实,得出独立结论。

依我的看法,本案在现有情况下,对官方来讲最体面、也显见得相对公平的办法就是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检方再补充取证和论证,最终实现将直播案定成铁案的祭旗目标。(广信君达FDI 律师团   窦婉云律师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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