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宝能系连续三次举牌万科成为第一大单一股东是热门新闻。面对大股东变更的疑问,王石称,万科过去一直是股权分散的公司,获得了众多大小股东的支持。万科一直没有绝对控股人和实际控制人,但有相对控股,无论大股东是谁,管理层仍有积极的发言权。 这些话意味着些什么?从我们律师看: 一、万科至今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控股股东”是指 1)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2)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照上述规定,由于现在华润系持有15.2%的股权,宝能系持有20%多一点的万科股权,明显都不符合持股或股份表决权至少超过30%的规定。但是,有无可能其中一家的股份表决权存在“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呢? 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查万科公司章程,似乎并无更多于一般性格式文本的特别规定。比如规定3%股份的股东可提出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需要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股票表决权通过等。关于董事会规定也没什么特别:“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会主席一人,董事会副主席一至二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副主席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对照来看,既然华润和宝能系任一方都不可能在单方坚持下通过任一股东大会决议,那么也就无权决定解除任一董事的职位了。 因此王石说的没错,目前情况下,不论华润,宝能系即使持股20%,还是无法在万科拥有实质性控制或影响力。 二、2017年宝能系有机会可推选出一位自己提名的董事 在现有20%股份条件下,如各方维持现有股权结构,未来在2017年3月改选董事会时,按照现有累积投票制的方式投票,如不出现其他大部分股东反对宝能系的话,宝能系应当有机会至少推选出一名自己提名的董事,但相对于11名董事来讲,一名董事能有什么影响力呢? 从上述法律前景看,宝能系要想站上控股股东地位对万科指手画脚,目前看还很远,实际上也无必要。因此还是如一些财务人士推测的,从财务角度持有股份具利益性更符合其目的吧!(广信FDI律师团 窦婉云 律师) |